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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城市环境更靓丽

2020-04-12    来源:    作者:某某企业团体协会  浏览次数:347

 12月10日,随着现场施工人员有序完成广告牌切割、运送等工作,海曲西路一处楼顶违规广告牌全部拆除。这次行动,打响了全市建筑物楼顶违规广告整治“第一枪”。


  日前,我市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公共区域建筑物楼顶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》,决定在市区开展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拆除工作。


  “杂乱的楼顶字号、凌乱的楼体标识,不仅影响了建筑物原有的美观,遮挡了城市天际线,而且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。”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通过开展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拆除工作,加强市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,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,让城市环境更加靓丽。


  此次整治范围包括市区滨海以西、上海路(613省道)以北、山海路以南、沈海高速以东区域(包含以上道路外侧200米)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未经规划审批、无建设手续擅自设置及超出审批时限设置的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。其中,机场、火车站、高铁站及军事设施等特殊功能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标志不在本次拆除范围。


  《通知》中明确规定,在12月31日前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辖区内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的产权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。各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产权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有关设施。明年3月31日前,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市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、写字楼等建筑物的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拆除;明年10月1日前,其他企事业单位完成权属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拆除。


  对于在限期拆除通知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自行拆除的,将由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《新乡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九十五条,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物楼顶广告、标识字号的产权人进行处罚,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;2019年12月1日前,各区人民政府(管委)按照相关程序协助产权单位依法进行拆除。


  此外,对于确需设置楼体广告、标识字号的,可以根据《新乡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》,申请设置建筑物墙体吸附式广告、标识字号,经各区初审同意后,报市住建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。对已有建筑物墙体吸附式广告、标识字号的,由各区初审同意后,报市住建局按程序审批备案。


  据了解,我市于2017年出台了《新乡市城市管理条例》,这是新乡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,也是省内首部设区的市一级城市管理综合性法规。其中,第九十五条规定,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清理、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;逾期未清理、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